第一条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形成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率先实现固体废物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全面提升资源化再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浦东新区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多元共治的原则,打造循环畅通、高效利用、生态友好、智慧创新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样板,在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率先实现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应当构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处置能力调查评估,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要求,编制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主要任务、重点领域、项目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指标体系,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接。
第九条 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推行绿色设计,提高产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结合产业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成废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
第十条 浦东新区应当促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全量利用,推动农作物秸秆、蔬菜废弃物、绿林废弃物多元化利用,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应当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全量收集,进入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进行处置;制成的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渠道,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链条,培育和支持主体企业集约化发展,鼓励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应当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设,遵循环境友好的原则,按照规划和标准,设置可回收物交投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并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应当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建设和企业稳定发展,在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中,更加注重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按照本市和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发展需求,在浦东新区建设老港、黎明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保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工艺设计、污染防治和低碳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总量。
第十七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标准体系。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浦东新区应当在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产业。
第十九条 确需整体实施、整体建设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出让规模底线要求和明确项目开竣工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第二十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老港园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统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分配老港园区规划产业用地指标,保障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浦东新区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办理,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园区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原则,探索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设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集中工艺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应当通过碳普惠、碳认证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充分发挥碳减排效益,推动企业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二十五条 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财政扶持力度,安排相关资金支持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浦东新区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浦东新区应当推进智慧化建设,拓展智慧化应用场景,运用大数据分析模型,通过数据采集、储存、应用、查询,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智慧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领域的信用管理机制,形成信用评价标准,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信用激励或惩戒。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