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和规范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坚持全过程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人民建议的征求、收集、接收以及处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研究拟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划、计划,研究解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指导督促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建立完善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实现议题发布、建议接收、办理反馈、信息查询、公众评价等功能,并接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同时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采取主动征求、收集和日常接收等方式,征集人民建议。
第九条 本市畅通人民建议征集渠道,保障建议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媒体等形式提出建议。
第十条 建议人提出的建议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具备建议主题、主要事由、对策建议、建议人基本信息等要素。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登记、受理、转送、办理人民建议,并对具有价值的建议予以充分吸纳、落实。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反馈人民建议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综合研判、转化机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人民建议落实转化:
第十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依托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及时、快速收集、转送、汇总、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民建议,提高人民建议处理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积极为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营造全社会参与人民建议征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开展优秀人民建议评选并予以表扬,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大人民建议征集宣传力度,提高人民建议征集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提升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会同相关督查部门定期开展人民建议联合督办,对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